李言对着话筒道:
“原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与起诉状所载内容一致。
在此,我简单陈述下。
原告舒与被告梦湖影视之间的经纪合同,已于去年12月30日到期。
环摄影业在今年三月份开始正式筹拍家庭伦理剧《八喜》,后与舒工作室取得联系,希望舒出演剧中的女二号角色。
舒及其经纪团队经过慎重考虑后,婉拒了环摄影业的戏约。
但环摄影业称看重舒在海草一角中的出彩表现,坚持希望舒能够参演该剧。
舒工作室与环摄影业就角色剧情等事项进行过两轮沟通,后舒工作室以角色不合适为由,再次正式拒绝了环摄影视。
而被告舒建峰拿着一份舒签过的,早已过期的委托书找到环摄影业,并以舒生父的身份做保,称舒愿意接下该戏,并代舒与环摄影业签署了案涉演艺合同。
该份演艺合同,无论是签署日期,还是内容约定上,都有明显问题,恶意损害了原告舒的利益。
该合同签署日期写的是2004年12月28日。
实际上,这是三位被告为了掩盖非法目的而故意进行日期倒签。
真实签署日期应该不早于今年三四月份。
另外。
该合同约定,环摄影业将会预付一千五百多万片酬给舒方,并由梦湖影视的账户代为收款。
环摄影业所预付的一千五百多万,并不全是针对舒因出演《八喜》这部戏的片酬,其中还包括为期三年的独家合约。
也即,在拍摄完成《八喜》的三年内,环摄影业有权要求舒进行独家合作,未征得环摄影业的书面同意,舒不得出演其他公司的影视剧项目。
所以这是被告舒建峰所主导和签署的一份‘卖女合同’,
舒建峰通过舒来向环摄影业换取商业利益,却罔顾了舒作为一个成年人的自身意愿。
该份合同关乎原告舒的个人重大利益,但原告舒本人却对此毫不知情。
种种迹象均表明,三位被告在签署该合同时,明知或应知这一行为会直接侵害舒的利益,主观上有明显恶意。
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
据此,该份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陈述完毕。”
主审法官吕易目光转而看向被告席,说道:
“下面请三位被告答辩。”
环摄影业在起诉状上被列为第一个被告,其代理律师孟升看向审判席,缓缓道:
“尊敬的合议庭及各位法官,被告环摄影业答辩如下,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环摄影业在签订案涉演艺合同时,并不知道原告与被告舒建峰、梦湖影视之间存在授权争议。
实际上,舒在过去三年一直都是梦湖影视旗下的签约艺人,舒也给梦湖影视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舒建峰签署过授权书,授权梦湖影视有权代舒接戏。
在签约时,环摄影业也要求查看过授权情况,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符合法律规定的善意第三人情形。
退一步讲。
即使认为舒建峰与梦湖影视确实超越其代理权限或者在代理权限已经终止,
但舒建峰确系舒的亲生父亲,舒建峰及梦湖影视以舒名义与环摄影业签署了该合同,
环摄影业基于法律规定的表见代理制度,仍有合理理由相信,该合同对舒本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此外。
环摄影业已经按照该合同约定,向舒建峰、梦湖影业及舒等方面预付了一千五百多万片酬。
如果认为该合同无效或者可被撤销,那么舒建峰、梦湖影业及舒应该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向环摄影业退还片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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