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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8章 庭后风波,一审判决(6k)(第1/6页)

东海市第一中院,法官审议室。

昨日刚开完庭,今天主审法官崔岚召集几位办案人员共同商议案件。

主审法官崔岚、法官沈临风和高丹三人围坐,崔岚带的法官助理列席旁听,书记员负责记录。

崔岚率先开口:

“原告岑戈隼诉被告靳蕊等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的案子,都说说自己的看法吧?沈法官,高法官,你们是什么意见?”

沈临风是位快退休的老法官,正是因为快退休了,升也升不上去,所以现在没有什么办案热情,美其名曰是把机会多留给年轻人。

他曾主动找到法院立案庭,要求少给他派点案子。

他现在基本不愿意做主审法官了,主审法官压力更大,对案件结果和办案质量直接负责,而陪审的法官相对轻松些。

沈临风现在也是出于挂个名的心态,对于做陪审法官的案子,基本就按照主审法官的思路,起到一个附议的作用。

见主审法官崔岚看着自己,他开口道:

“其实这起案件还是有点意思的,既不像单纯的彩礼纠纷,也不是常规的赠与合同纠纷,要我说,其实双方都不应该在这件事情中得利才是。”

崔岚听懂沈临风的意思,但现在是诉讼,势必要对案涉款项的性质作出明确的认定。

一旦对款项性质作出认定,那么自然就意味着会有一方得利,一方失利。

如果这些款项被认定为彩礼,那双方没有办理过结婚登记,也没有长期共同生活过,那彩礼钱自然是都要退的。

但站在局外人的角度来看,原告的行为,怎么说呢,还是挺不光彩的。

这点,合议庭的三位法官看过案件材料,也经历过开庭审理,心里都有体会。

如果真要判原告胜诉,心里总还是觉得有点不得劲儿。

但如果这些款项不认定成彩礼,那么被告方自然也无需返还,原告会败诉。

问题就在于,案涉款项高达一千两百多万,这个金额太大了。

如果两三个月谈一场恋爱就能获赠如此多的款项,那好像也有点说不过去....

现实当中肯定是有这种例子的。

但别人没有闹出纠纷,属于是你情我愿的情况,法律也不会去干涉,赠与行为完成后,钱款当然属于被赠与方了。

而且,要真让几名法官来做道德评判,其实还是认为女方的行为也不应该得到鼓励的。

所以沈临风一说,这个案子有意思,双方都不应该得利,主审法官崔岚和法官高丹都是有类似的看法。

崔岚看向高丹,问道:

“高法官,你的意见呢?”

高丹是个稍年轻些的法官,但已经审理过很多婚姻家事类案件,她道:

“崔法官、沈法官,我也觉得,其实抛开原告的诉讼请求,单论整个案件情况给人的观感,我也觉得双方都不应该在其中获益。

不过这是民事诉讼,最后还是得根据诉讼请求来判案,也势必需要对案涉款项的性质作出认定。

单从款项性质来说,原告认为是彩礼,被告认为是赠与。

不过彩礼在法律上具有特定构成要件,通常须满足双方父母婚前协商一致,以缔结婚姻为明确目的,并在较短时间内集中给付等条件。

而在本案中,现有在案证据,体现不出原告岑戈隼及其父母曾与被告靳蕊本人及其父母就彩礼问题进行过协商。

或者说。

其实具有更明显彩礼性质的,应该是后面岑戈隼一方提到的,靳蕊在其求婚后虽然没有直接答应,但说了后面想要个保障,于是继续索要了一亿多的款项,但后面这一亿多款项且不论是否是靳蕊主动索要,岑戈集实际并没有

给付,所以也无所谓是不是彩礼了。

而就本案中原告主张返还的一千两百多万来说,虽然后面岑戈隼向靳蕊求过婚,但其中大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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